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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农药收集室管理制度

2026-01-11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972 次
1、剧毒农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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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限制区域**使用管理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名单见附件。

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整建制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四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五条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以外的地方,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定点经营的布局和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农药3年以上,且未出现违法行为。

(二)有2名以上植保或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经营人员,或者2名以上具有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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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药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且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场所,农药零售商的仓储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农药**商的仓储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不能同时经营日用百货、食品、饮料、饲料等商品。

(四)有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有与允许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张贴公布有关剧毒、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规定、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经营管理制度等,有实名**农药存录资料的微机等设备。

(五)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有剧毒、高毒农药实名**的承诺书,有农药告知名录通知书并在店内张贴公示,台账管理规范。

第七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制度。**剧毒、高毒农药的,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说明实际用途。

第八条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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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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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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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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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3、农业部门如何建立农药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抽样检测,严格农药使用种类丶范围,建立生产和经营台帐,实行经营备案制度。

4、限制性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药限制使用是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为避免农药对人畜安全、农产品卫生质量、防治效果和环境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农药限制使用要综合考虑农药资源、农药产品结构调整、农产品卫生质量等因素,坚持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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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限制使用的农药,应是已在需要限制使用的作物或防治对象上取得登记,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在有效期限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

(二)因产生抗药性引起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

(三)因农药长残效,造成农作物药害和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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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其他产业有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辖区内全部作物或某一(类)作物或某一防治对象上全面限制使用某种农药,或者在本辖区内部分地区限制使用某种农药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农药限制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农药限制使用申请表》(附件〔略〕);

(二)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作物布局、替代农药品种、配套技术以及农民接受程度和成本效益分析;

(三)由于使用某种农药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的,需提供相关数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由于长残效农药在土壤积累造成农作物药害的,需提供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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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于农药抗药性造成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需提供抗药性监测报告和必要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六)农药限制使用的其他技术材料。

第三章 农药限制使用的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八条 农业部收到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后,应组织召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审议,审查、核实申报材料,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农药限制使用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前,应邀请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综合评价意见审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并及时公告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区域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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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农业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经一段时间的限制使用后,有害生物对限制使用农药的抗药性已有下降,能恢复到理想的防治效果的,可以申请停止限制使用。申报和审查批准程序适用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和发布有关农药禁止、限制使用或市场准入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不得违反本规定发布农药限制使用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5、2026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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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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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拓展百科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6 号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拓展好文:农业农村部部署2026年农药生产保供和监管等工作

央视网消息: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12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召开全国农药管理工作视频会议,总结交流2026年农药管理工作,研究部署2026年农药生产保供和监管等工作。

会议指出,2026年农药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农药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印发《“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稳定农药生产供应,1-11月生产农药172.9万吨(折百),保障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需求。农药产品结构不断优化,新增淘汰4种高毒农药。农药审批服务取得新成效,农药登记、生产经营许可逐步推进,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截至12月底累计发放农药登记证4.5万个,农药生产许可证1756个,农药经营许可证34.4万个。农药市场监管取得新成效,组织完成部级农药抽样监测样品3600多个、农药质量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互联网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初步统计出动执法人员35.7万人次,查办农药案件6175件。支撑能力建设取得新进展,建设19个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和258个基层监测站点,提升农药风险监测能力。

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农药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谋划做好2026年农药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农药行业指导服务,推进农药产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做好农药生产保供,确保农业生产需求和市场价格稳定。突出抓好冬春农药生产储存供应,确保小麦条锈病、小麦赤霉病、油菜菌核病、小麦蚜虫、玉米草地贪夜蛾等“三病两虫”的春季防控用药需求。二是优化农药行政审批服务,优化完善登记评审规则,建立农药登记信息员制度,加强省级登记初审指导和登记信息员培训,优化登记审批服务。规范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服务,做好许可**延续审批工作。三是强化农药市场监管,加大产品监督抽查力度,采取例行抽查、专项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检打联动、行刑衔接,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违法行为。加强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互联网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四是强化农药风险管控,计划对氧乐果、涕灭威、克百威、灭多威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管理措施,推进高毒等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溯源管理。五是提升农药管理支撑能力,充实农药管理人员队伍,加强培训指导,强化信息化手段,修订农药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支撑条件保障,提高管理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