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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三方农药检测资质

2026-01-11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151 次

本篇农资知识会给农资人刨释一下“广东第三方农药检测资质”的内容进行周详讲解,但愿对各位有点帮助,欢迎大家收藏本站!

广东第三方农药检测资质
1、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受托方条件?

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受托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受托方需要具备合法合规的生产经营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工商注册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以确保生产加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受托方需要有稳定的生产加工技术和工艺,熟练掌握农药生产加工的过程和方法,并具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条件,以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和效果。受托方需要有合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控制措施,确保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以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潜在风险。

2、飞机喷农药需要什么证?

依据有关规定,无人机喷洒农药需同时获得无人机飞行证、农药飞行作业资质和农药经营资质三方资质。e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是合法飞行的前提。拥有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可以获得行业的认可。从事的工作领域包括有电力巡检、农林植保、影视航拍、环境监测、飞行表演、无人机物流等。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范本?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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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含仓库)使用证明,包括租赁合同、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文件

5.《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符合性承诺书

6.经营资质证明,如**合同、采购单据、**凭证等

7.经营人员健康证明(需由当地卫生部门颁发)

8.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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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需要提供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下面是材料准备的具体范本: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按照当地工商局要求填写)

2.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委托书需包含双方身份和委托事项)

4.经营场所(含仓库)使用证明(租赁合同/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等,需要加盖公章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符合性承诺书(需要加盖公章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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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资质证明(**合同/采购单据/**凭证等)

7.经营人员健康证明(需由当地卫生部门颁发)

8.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需要加盖公章)

9.其他需要提供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根据当地工商局要求进行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相应的材料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还需要根据当地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关准备。

4、检验水质去哪个部门?

  饮用水检测一般到当地卫生防疫站,还可以找当地自来水公司的水质监测中中心,费用很难说,每个权利地方的检测标准不同,检测项目越多当然就越贵,一般常规检测10个项目,一般费用320元。也可以就近选择**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价格一般在500-1000左右。自行检测的话,可以选择性**一些检测产品,也可以用三步法检测。

  1.用眼睛看:用透明度较高的玻璃杯接满一杯水,对着光线看有无悬浮在水中的细微物质?静置三小时,然后观察杯底是否有沉淀物?如果有,说明水中悬浮杂质严重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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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用鼻子闻:用玻璃杯距离水龙头尽量远一点接一杯水,然后用鼻子闻一闻,是否有漂白粉(氯气)的味道,如果能闻到漂白粉(氯气)的味道,说明自来水中余氯超标。

  3.用嘴巴尝:热喝白开水,有无有漂白粉(氯气)的味道,如果能闻到漂白粉(氯气)的味道,说明自来水中余氯超标。也必须使用净水器进行终端处理。品尝白开水,口感有无涩涩的感觉,如有,说明水的硬度过高。

5、开农药店要些什么手续或**?

一、开农药店具备的条件: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农药经营。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仓储场所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

3、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业务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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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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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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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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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拓展好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市监认监〔2026〕4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相关直属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方案》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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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20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6〕7号)、《广东省人民**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6〕136号)工作要求,稳妥有序地实施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工作,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26〕20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告知承诺实施范围。首次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下同)、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或增加检测场所、增加授权签字人或原有授权签字人扩大授权签字范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二)自我声明实施范围。

  1.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办理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性变化的标准变更时,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选择采取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的方式办理。备案办理的结果将在省市场监管局的相关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不另外颁发证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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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实质性变化的标准变更是指新旧版本检验检测标准的检验检测原理或者方法未发生明显变化,未涉及关键仪器设备或检测设施变化,检验检测机构现有检测能力已达到变更后新版标准规定要求的情形。

  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复查)时在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可以选择采取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将采取形式审查方式给予审批,无需实施现场评审。如检验检测场所、能力项目、授权签字人有变化的均不适用以自我声明的方式办理,而应选择一般程序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对已不再列入资质认定范围的检测能力项目,在审查中将直接予以剔除。

  二、告知承诺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愿申请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类型和检验检测领域属于可以实施告知承诺的范围;

  (二)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条件要求;

  (三)检验检测场所位于广东行政辖区内,资质认定证书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原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或者依法应当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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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五)检验检测机构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资质认定申请中不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因发生重大食品或产品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检验检测机构临时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参数的,可不受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限制。

  三、实施程序

  (一)告知承诺实施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程序如下:

  1.告知注意事项。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政务大厅、网站、书面等有效渠道,向申请人告知资质认定告知承诺须知(见附件1)和申请资质认定相关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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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申请人应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告知内容和告知承诺书可以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相关栏目办理指南和办理入口下载查看。

  3.受理申请资料。省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告知承诺实施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资质认定申请的其它方式;对不符合资质认定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作出许可决定。省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规定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5.颁发许可证书资质认定附表。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附表,并及时通过业务办理系统将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名单和相关信息通报技术审查实施部门。

  6.后续现场核查。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3个月内,省市场监管局技术审查实施部门应当组织两名以上(含两名)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现场核查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 ,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 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人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原则上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

  在省市场监管局作出资质认定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省市场监管局已作出资质认定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再申请撤回承诺申请。在实施现场核查前,检验检测机构不得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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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后续现场核查处置。根据后续现场核查的结果,按以下情形处置:

  (1)核查结果完全满足资质认定要求或者发现存在轻微问题但不影响已经发放的证书、检验能力附表、授权签字人等许可决定的,核查 为“承诺属实”,技术审查实施部门出具“经后续现场核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审核意见并在业务办理系统中提交。

  (2)核查发现轻微错误(如:检验能力附表、授权签字人批准表表述错误,填报失误需减项、并项)的,需要修改已经批准的内容,需由申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修改内容、修改原因,并加盖公章附评审报告后面。技术审查实施部门出具“经后续现场核查,证书需更正”的审核意见并在业务办理系统中提交。省市场监管局资质认定许可部门按证书更正程序办理。

  (3)核查发现存在个别技术评审项目(注:项目不涉及否决项)不合格或不符合,核查 为“承诺基本属实,限期整改”,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机构告知承诺内容),整改合格的由技术审查实施部门出具“经后续现场核查并整改,确认符合要求”的审核意见并在业务办理系统中提交。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参照下列第4种情形撤销申请人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

  (4)核查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如:缺少设备仪器、人员不具备条件、实际没有检验能力、检验场所严重不符)的,核查 为“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报送许可部门撤销相应许可”,技术审查实施部门出具“经后续现场核查,申请人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建议撤销相应许可”的审核意见并在业务办理系统中提交,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移送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许可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公告和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记入其信用档案。相关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的要求配合做好撤销行政许可的相关调查工作。

  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且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自我声明实施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实施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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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员变更。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认其是按照其人事任免工作流程和人员能力确认程序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职称、学历等)的人员进行任命,然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业务申办系统中通过“人员变更备案”业务模块办理,办理时应同时提交《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自我声明》(见附件3)。

  2.标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应依照其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文件的规定,对新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进行验证,确认其是否属于无实质性改变。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可聘请技术专家协助其开展新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的相关验证工作。属于新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无实质性改变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业务申办系统中通过“标准变更备案”业务模块办理,办理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自我声明》(见附件4)、新旧标准的封面及前言、新标准方法验证记录。

  3.证书有效期延续(复查)。检验检测机构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业务申办系统中通过“复查(自我声明)”业务模块办理,提交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自我声明》(见附件5)。

  四、事后监管

  (一)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将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二)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自我声明办理的事项开展随机抽查,对查证检验检测机构声明失实、技术能力或人员条件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将予以纠正,并进行公告通报,同时将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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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业务的,可以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选择一般程序办理。

  六、施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下载: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须知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自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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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自我声明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自我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