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懂农资网!权威农资专家解读,让你更懂农资!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2026-01-11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873 次

这篇农资知识会给广大农资人解释一下“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的内容进行讲授,希望对你们有点帮助,还等什么,快收藏吧!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1、以色列葡萄水到底安全吗?

回答如下:从科学角度来看,以色列葡萄水是安全的。以色列的水质监管非常严格,水质检测也非常频繁和严格。以色列葡萄水的生产过程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卫生标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以色列还有一系列严格的法规和标准来确保食品和饮用水的安全性,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审批和认证等。

尽管以色列葡萄水的生产和监管都有一定的保障,但消费者在**和饮用时仍需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正规渠道**,尽量避免**不明来源的产品。

2.注意产品包装和标签,确保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配料等信息完整明确。

3.饮用前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果有破损或变形等情况,应停止使用。

以色列葡萄水是安全的,但消费者在**和饮用时仍需保持警惕,选择正规渠道**并注意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

2、那为什么用自来水洗水果就可以吃了?

自来水经过净化和消毒处理,可以杀死大部分细菌和病毒,因此用自来水洗水果可以去除表面的污垢和细菌,使水果表面更干净,更卫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自来水可能会含有一些化学物质,例如氯,这些化学物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在用自来水洗水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1.用流动的自来水冲洗水果表面,如果是有农药残留的水果,可以用专门的清洗剂进行清洗。

2.洗完水果后,用清水再次冲洗一遍,确保水果表面没有残留的清洗剂或自来水中的化学物质。

3.对于易受污染的水果,例如草莓等,建议先将果皮去掉后再食用。

4.尽量选择没有农药残留的有机水果,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需要注意的是,用自来水洗水果并不能完全保证水果的卫生和安全,因此在**和食用水果时,需要选择正规渠道,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3、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服务人口一万人以上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水源。

第三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优先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布局,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优化调整相关区域的产业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量调配、水量**保障、水源地规划和达标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规划、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以及输水河流、渠道沿线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做好本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应当安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生态修复、水源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方面。

市、县(区)人民**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分级分段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纳入水源所在地河长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等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应当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一节 保护范围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应当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其环境状况调查,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确定现用和应急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核准或者核销。

设置或者变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市、县(区)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选址论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并依法公告。

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应急备用饮用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划定:

(一)河道: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二)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三)小型水库:整个水域为一级保护区,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四)与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交的河道,从交汇口上溯二千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应当每两至三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量安全、水质安全、水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工程安全、应急保障以及植被覆盖率等情况开展一次综合评估。

经评估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且不能保证供水安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市、县(区)人民**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后仍不能保证供水安全的,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后,应当予以关闭,并重新设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第二节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所在水功能区达不到功能要求的,市、县(区)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和水质保护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年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立相应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以及宣传牌等设施,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批准建设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其隔离防护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应当符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以及物理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并与建设主体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三)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石材、冶炼等建设项目;

(四)排放省人民**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五)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采取拖网式捕捞泥螺、河蚌等水生动物,或者破坏具有自然净化能力的芦苇、蒲草等植被;

(八)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十八条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设置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养殖、网箱养殖,或者设置规模化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十九条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七、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三)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

(四)停靠船舶、排筏;

(五)旅游、游泳、垂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二十条已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

(一)准保护区内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其污水不能达标排放或者不能截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二)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三)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第三节 沭新渠清水通道

第二十一条沭新渠清水通道是保障市区主城区日常饮用水供应和优化补充蔷薇湖应急备用水源的主要清水输送通道。

市人民**应当根据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需要,在渠道沿线两侧划定一定区域作为保护管理范围,并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本条例所称沭新渠清水通道,是指东海县房山镇蔷北地涵至张湾乡四营村增压泵站之间的输水渠道。

第二十二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

(三)从事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

(四)从事经营性餐饮活动;

(五)洗涤衣物、农药喷洒工具、农业机械;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六)丢弃、掩埋动物**;

(七)擅自设置取水口,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

(八)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或者损坏、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沭新渠清水通道水源工程建设,根据市区主城区供水需求增加原水流量,在农业灌溉高峰期合理调配流量、水位,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供水。

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饮用水源地或者清水通道水质污染并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调度措施。

第二十四条 沿线乡(镇)人民**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抢修,并向上级人民**报告。

第三章 水质保护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一节 水质保障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应当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市、县(区)人民**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合理水位,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建立水质限期达标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提高集中式饮用水供应覆盖范围,建设主要饮用水水源联通工程,开展多水源联合调度,提高水体交换能力和水网自净能力。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定期补充和更新清洁原水,加强生态净化系统的维护保养,提高水源地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水质实时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水量、水质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各相关部门、公共供水单位的信息数据共享。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监测结果。

突发灾害、事故、事件可能影响水质的,有关部门在影响期内应当加大监测频次,每日至少公布一次水质信息。

第三十一条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取水口巡查和水质监测,发现取水口水质异常的,及时向市、县(区)人民**供水主管部门、单位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向供水部门、单位报告。

第二节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警、预防机制,储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影响正常供水时,当地人民**和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鼓励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涉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递减化肥和农药用量,使用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标准的水质进行农田灌溉,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技术,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市、县(区)人民**应当严格控制并有计划清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涉区域内直播水稻种植和高密度水产养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市、县(区)人民**应当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涉区域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人民**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态建设,采取建设截污沟、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生态隔离带等措施,减轻地表径流对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污染。

市、县(区)人民**应当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驶入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

对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物,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清理。

第三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跨行政区域断面水质监测,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调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人民**应当组织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部门联动、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四十条市、县(区)人民**应当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纳入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范围,进行年度评估并及时报上一级人民**。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和考核情况应当列入市、县(区)人民**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建设项目以及各项环境保**律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管理范围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以及物理隔离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或者排放省人民**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二)采取拖网式捕捞泥螺、河蚌等水生动物,或者破坏具有自然净化能力的芦苇、蒲草等植被的,没收其捕捞、收割等非法作业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三)建设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内取土、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采砂船舶、机具等非法采砂工具和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从事围网养殖、网箱养殖,停靠船舶、排筏,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区)人民**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从事经营性餐饮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洗涤衣物、农药喷洒工具、农业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六)丢弃、掩埋动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设置取水口、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东圳水库管理条例?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2026年8月30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6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东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东圳库区”)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东圳库区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三条东圳库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环库公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不含公路);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具体边界按照省人民**的批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东圳库区范围的,市人民**应当充分论证,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应当加强对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应当将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有关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的水资源调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设立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圳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一级保护区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应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地理界标;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不得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第十二条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采矿、采砂、采石、取土、**;

  (五)设置屠宰厂(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围水造田、造地;

  (七)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八)向水体丢弃动物**;

  (九)在水体中清洗车辆;

  (十)毒鱼、电鱼、炸鱼;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

  (五)建造陵园、墓地;

  (六)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七)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十四条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已设置的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责令拆除。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陵园、墓地,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五条市人民**以及城厢区人民**应当依法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搬迁和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由市人民**制定。

  第十六条县(区)人民**应当加强东圳库区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村民委员会负责垃圾收集工作,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乡(镇)人民**负责垃圾转运工作,建设和运营垃圾转运站,并做好防渗漏措施。

  县(区)人民**负责垃圾处置工作,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十七条县(区)人民**应当加强东圳库区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污水收集管网的覆盖面。

  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地区,污水应当排入收集管网,纳入集中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不得将废物、残渣直接排入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乡(镇)人民**应当合理划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区域,采取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厌氧池、氧化塘等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防止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溪流;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排入溪流。

  第十八条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作物种植实行总面积控制,禁止进行耕地、园地开发。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技术,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东圳库区内严格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实时监控系统。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东圳库区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并采取防溢、防渗、防漏和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二十条县(区)人民**应当在东圳库区的道路、桥梁等交通穿越区域建设路面、桥面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一级保护区的水域和入库溪流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应当建立健全东圳库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定合理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一级保护区全面实行退耕(果)还林。市人民**应当将一级保护区内的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县(区)人民**应当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二级保护区内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东圳库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的荒山、荒地有计划地进行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东圳库区内禁止新种植速生桉。现有的速生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等措施调整为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第二十五条在东圳库区内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级保护区的环库沿岸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建设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采取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相结合的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二十七条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态养鱼规划,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划,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生物种的多样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应当将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目标。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二十九条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库长制。库长由市人民**副市长担任,具体职责由市人民**规定。

  第三十条县(区)、乡(镇)人民**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东圳库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市人民**规定。

  乡(镇)人民**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聘任河道专管员,承担相关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反馈、配合执法等常规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东圳库区和责任流域沿岸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库长、河长公示牌。库长、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圳库区的水质、水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藻类爆发高峰期、汛期和台风期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东圳库区水环境质量监测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并在市**门户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内的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设置在线监测点,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联网,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流域上下游的县(区)人民**负责交界断面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通报等工作。交界断面入境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下游地区县(区)人民**应当向上游地区县(区)人民**通报,并向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游地区县(区)人民**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协调,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发现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库长报告;库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状况。

  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标并可能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库长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报告,根据情况改用其他水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一级保护区的合理水位,并通知东圳水库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东圳库区水量、水质、监测监控、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库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人民**应当组织编制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和准备。

  东圳库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发现污染情况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县(区)、乡(镇)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流域进行巡查。县(区)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流域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乡(镇)级河长应当通过组建巡查队、组织河道专管员等方式,对责任流域进行全面巡查。

  从事巡查和捕捞等活动的船舶应当使用无污染的新能源动力。

  第三十九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市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厢区人民**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或者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三)向水体丢弃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在水体中清洗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设置餐饮服务项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四)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预处理设施或者未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市、县(区)人民**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开展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造成污染的;

  (四)未及时排查水安全隐患或者处置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经费的;

  (七)其他**、**、**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县(区),包括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和涵江区。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五号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6年8月30日经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2月3日5、水库水面有绿色漂浮物是什么原因?

可能是因为水体富营养化,导致水中藻类过度生长所致。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藻类是一种单细胞或多细胞的水生植物,是水体中最基本的生物群落之一,但是当水体中的营养物质(如氮、磷等)过多时,就会**藻类过度生长,形成“藻华”。藻华是一种大面积的绿色或蓝绿色漂浮物,容易在水面**形成一层厚厚的膜状物。

除了过度富营养化,水库水面出现绿色漂浮物还可能与其他因素有关,比如水温、光照、水流等。一些有毒有害藻类(如蓝藻)的过度生长还可能会影响水体的水质,导致水质恶化,甚至引发蓝藻中毒等问题。

如果水库水面出现绿色漂浮物,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藻类的过度生长,以减轻其对水质和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具体措施包括控制污染源、加强水体监测和调查、增加水体流动性、适当降低水体营养盐浓度等。

拓展好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6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级人民**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有关市、县级人民**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由有关地方人民**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协调解决。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二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生产者、**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十四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八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六十一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

      第七十条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七十一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七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七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责令停业、关闭。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责令关闭。

      第八十八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九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十六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

      第九十八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十九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一百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倒入水库多久生效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