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上的食用农产品与初级农产品这两经营范围有什么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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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农业生产者**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例如烟叶、毛茶、瓜果蔬菜、活禽、活畜、淡水产品、水产品类、棉花(未经过加工)。
1食用农产品是指经过加工的产品但是为改变其基本自然形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而初级农产品没有经过加工。
2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有严格的要求,具体可以自行查看相关法律要求。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如何界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①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②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③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④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②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③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通过对热带、南**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超高温灭菌**、花色**等。
用鲜**加工的各种**制品,如酸**、**酪、**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
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过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也就是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1、农业生产者**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3、**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在这个规定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的一种行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好文探索:《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适应基层监管需求,解决企业相关政策困惑,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适应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新形势新精神。
2023年5月,**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优化许可程序,实现全程电子化。同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023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仅**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及时修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适应食品经营行业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新需要。近年来,食品经营领域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新型经营模式层出不穷,食品经营行业显示出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趋势,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等新兴业态发展方兴未艾,新型技术发展进一步助推食品经营模式多样化。
如何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前提,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促进食品经营行业高质量发展,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时进行修订,以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是适应地方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的新需求。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落实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力提升了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与此同时,现有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经营项目还需进一步优化,食品连锁经营总部、食品经营管理类企业、食品经营新业态许可条件设定和要求还不明确等。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有效解决基层日常许可工作面临的困惑和瓶颈。
二、《办法》修订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破解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更好地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强化风险分级防控,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可操作性,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依法、科学、严格监管水平,推动实现审批更简、服务更优的政务和营商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启动《办法》修订后,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科学立法、**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的要求,坚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基层呼声期盼。聚焦落实“四个最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完善立法技术,强化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协同性。
把广泛征求意见贯穿《办法》修订起草工作全过程,通过开展课题研究,召开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交流研讨,经多轮修改完善,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8月至9月在中国**法制信息网和总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随后,进一步听取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执法人员、专家学者、研究机构、食品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充分凝聚各方共识,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四、《办法》在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明确仅**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将“仅**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为进一步明确仅**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要求,经反复论证研究,将原《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名称更改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第五条、第六章作为仅**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专门条款和章节,明确备案范围、备案主体资质要求和备案信息公示等内容。
二是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将原办法中从事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的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报告情况。同时,《办法》第三十条明确了六种情形发生变化,应当报告。
三是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办法》第二十条明确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申请变更、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除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救济性条款,提出对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延续申请许可的,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四是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压缩许可工作时限是近年来各地普遍实施的一项便利措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化许可工作流程,压减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工作时限。
将许可法定时限从原定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至至多15个工作日。
五是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
为全面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程电子化工作,《办法》第九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过让数据多跑路,减少企业跑动次数,提高服务企业水平,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效能。
五、《办法》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面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
面对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新型经营模式层出不穷的现状,将《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中的“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纳入《办法》中,第十三条明确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二是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
《办法》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办法》第四条明确仅**食用农产品,仅**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其生产的食品等情形,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三是调整细化食品经营类别及项目。为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科学精准调整细化食品经营项目。
《办法》第十一条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在食品经营项目中单独设立食品经营管理类,并明确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在餐饮服务类中增加半成品制售项目,删除糕点类食品制售,将其按照加工工艺分别归入热食类食品制售和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范畴。
另外,《办法》第六十二条明确食品**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半成品定义,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进一步规范了“散装食品”的定义,明确未经食品生产者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者在经营场所根据需要对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进行拆包**或进行重新包装后**的食品,均纳入散装食品的范畴。
四是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
为管控风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从事食品**业务的经营企业提出的应当建立食品**记录等特殊规定,考虑到从事食品**的特殊性,以及校园食品安全群众关心、社会关切,学校供餐人数众多,供餐数量巨大,食品安全风险较高,防控难度较大等因素,《办法》第十一条增加从事食品****,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要求。
五是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
为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强化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在《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许可条件的人员要求中,明确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规定。
六、《办法》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哪些完善和补充。
一是科学细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
(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设定仅**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精选问答:
1、农产品的定义范围?
农产品是农业中生产的物品,如大米、高粱、花生、玉米、小麦以及各个地区土特产等。
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及其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
2、农产品营业执照怎样选类目?
农产品营业执照的类目是根据企业所经营的具体农产品种类而定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选择类目:
1. 根据企业生产、加工或**的具体农产品种类,先确定该农产品所属的品种、类别等。
2. 参考《国家标准行业分类》(GB/T 4754-2023)进行查询,找到该农产品对应的行业门类和类别。例如,水果属于“农、林、牧、渔业”门类下的“农业”,再细分为“果类”、“蔬菜类”、“花卉园艺类”等多个类别。
3. 在营业执照申请表格中选择与该农产品相关的类别,并填写相应的类目代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行业管辖机构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营业执照类别分类标准,因此在填写营业执照申请表格时,应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填写正确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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