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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获批登记管理办法

2025-11-04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775 次

本篇经验汇总会给农资人说说“农药产品获批登记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详细,但愿对广大农友有些许帮助,开始你的阅读吧!

1、香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药品管理法律体系是根据药品的不同类别分别立法,目前尚未设立一部总的《药品管理法》。中药由《中医药条例》监管,西药受《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管制。香港管理中西药的条例还分散于《进出口条例》《危险药物条例》《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等8部条例之中。

香港的药品管理呈平行管理的特点,各条例之间的法律效力相同,既可以横向补充,又可以纵向细化。一方面有利于保持对药品立法的统一,避免出现立法空白;另一方面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极其严格,构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药品管理法律体系。**第59/90/M号法令明确了药品注册登记的相关事宜,并规定了药品注册须实行预先登记制度;第58/90/M号法令对从事药物的制造、进出口、流通和供应等活动进行管制,是纲领性文件;第53/94/M号法令是专门从事中成药进口、出口及**商号的法律;第7/89/M号法律对药品广告活动进行管制。还有许多技术性指示和指令针对具体问题给予规定或对上述法令中的某个条文进行部分修订。目前,**的药品法律体系尚未统一,在执行上可能会造成混乱,因此仍需要不断完善。

香港的政策制定与执行监管两权分离,食物及卫生局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政策事宜,而特区**卫生署具体负责监管在香港**的所有药物。香港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中医药条例》的规定还分别设立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和“中医药管理委员会”2个独立法定机构,对西药和中药实行独立监管。西药的监管架构主要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和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组成: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处理药剂制品的注册和分类事宜;卫生署药物办公室是执行与药物有关法例,并为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提供专业和行政支援的机构。中药的监管架构主要由中医药管理委员会和卫生署中医药事务部组成,中成药的注册申请设在香港中医药委员会,而卫生署中医药事务部的职能包括协助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制定和执行各项中医药的管理措施,制订中药材标准。香港海关负责查处有关中西药违反《商品说明条例》和《商标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香港对中药和西药实行相对独立的监管,并由不同部门批准注册,各个部门在药品注册及管理的过程中职能清晰、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而**的药品注册和管理机构集中在一个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香港的中药和西药实行独立注册。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规定,香港境内**的西药必须向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若申请的西药是在香港制造,注册申请人应属持牌制造商,或与有关持牌制造商订立合约的持牌**商;若是在香港以外制造,注册申请人应属进口该药品的持牌**商,或海外制造商的本地分支机构、附属公司、代表、代理商或分发商。根据《中医药条例》规定,所有中成药都必须经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药组(以下简称中药组)注册,方可进口、在香港制造和**。

在香港制造的中成药,可直接提出注册申请;在香港以外制造的中成药,由制造商在香港的代表、代理或其进口商提出注册申请,申请者须按中成药的类别和注册组别进行申请,中药组将根据所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品质和疗效决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

香港的西药制造商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证明文件,通常包括药物的制造及品质管制程序的资料、临床研究报告及有关产品在国外售后科学研究报告,以证实有关药物的安全程度、功效及质量符合标准。如有关药剂制品载有新的药剂或生物组分(即有关药剂或生物组分从未在香港注册),申请人需提交两个或以上的国家的当局所签发的注册证明、其安全、疗效和质量方面的专家研究报告、欧盟风险管理计划和美国风险评估及缓解策略以及药品的建议说明书。

中成药根据注册组别不同,需要提交不同资料,但均包含安全、攻效及质量三方面内容。安全性资料包括重金属和有毒元素的检测报告、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微生物检测报告、毒性试验报告等;攻效性资料包括中药组方原则及方解、攻效性参考资料、主要药效学研究报告和一般药理学研究报告以及临床试验报告等;品质性资料包括制造方法、原料理化性质报告、质量标准、化验方法和化验报告及稳定性报告等。

香港根据中成药的组成、用途及**历史等方面将中成药的注册分为“固有药”“非固有药”及“新药”3个类别:“固有药”主要包括古方、古方加减及《中国药典》内记载的处方;“非固有药”中包括保健品和单位中成药颗粒;“新药”则主要包括新发现的药材、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中药注射剂、新的中药处方制剂及改变给药途径、改变剂型的中成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质量和功效等因素将中成药注册组别分为第Ⅰ组、第Ⅱ组和第Ⅲ组,不同的组别注册条件不同,提交的文件及资料也不同。属“固有药”及“非固有药”类别的中成药可选择任一组别进行申请注册。属“新药”类别的中成药,在其组成、用法、主治、剂型等方面可能与传统中成药有区别,需要有现代科学数据的支持以确保其安全及有效,因此必须按第Ⅲ组的注册条件申请注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于2025年正式加入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而香港药品监管政策与国际接轨,早已全盘引进ICH原则。香港认可国际多中心试验的评价结果,然而目前内地企业的新药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很少,因此还需要在香港重新进行临床试验。进行临床试验前,必须先申请临床试验证明书,并将相关申请表及所需资料交至香港卫生署药物办公室药物注册及进出口管制部。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规定,进行的临床试验必须遵从ICH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中药组编制的《中成药注册申请手册》规定,为中成药进行各项安全性试验、品质性试验、主要药效学研究及一般药理学研究的场所,必须达到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的规范,即ISO、《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或须为中药组接纳的化验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中药组认同的内地药检所亦可被接纳。根据《中医药条例》,为方便在香港进行中成药临床试验,中药组可因申请而发出临床试验及药物测试证明书。进行中成药临床试验的场所,必须达到《中成药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或同等水平的标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中药组认同的内地临床试验基地亦可被接纳。

自2025年1月1日起,香港西药注册申请不再递交到卫生署药物办公室,而必须通过药剂制品/物质注册系统2.0(PRS2.0)的网址()递交新的注册申请,并提供申请费以及相关资料。在香港以外制造的药剂制品,申请人须提交由海外制造商发出的授权信。

所有中成药必须经中药组注册,注册之前需完成所有化验、文件和包装设计,由中成药制造商的香港代理或合作的香港进口商提交申请,并缴纳申请费用。之后由卫生署发出收据及提供申请编号,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如有问题,会再要求提交文件或化验,一般限期14日内,可商议延期;如果没有问题,交予中药组审核,获批注册,提供HKC-XXXXX,并要求缴纳发证费。卫生署发出《中成药注册证明书》,并批准**。

通过分析比较港澳的药品注册管理机制可以看出,内地企业在港澳申请注册时,应根据药品的类别明确注册管理机构,熟悉港澳药品注册的基本要求以及申报程序。内地药品在港澳注册上市,不仅可以借助港澳独特的地理优势走向国际化,还能促使内地企业提升研发水平,提高药品质量。

内地中成药企业到香港上市具有一定的优势,三地同为中华文化的传承者,港澳对中医药有着较高的认可度。同时,内地药品在港澳注册上市存在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内地企业不了解港澳的药品注册管理政策,对如何进入港澳市场缺乏经验,很多事情无从下手;二是内地药品质量标准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对于西药,港澳对内地企业的认可度低;三是内地与港澳临床试验数据不互认,导致内地企业在香港注册的动力不足,内地企业香港上市必须在香港进行临床试验,提高了注册成本。

为使内地药品在港澳成功注册上市,促进我国药品走向国际化,医药企业应积极面对,采取有效措施。应加强交流合作,熟悉港澳药品注册审评政策,企业可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拓展优秀临床人才研修项目,联合开展医药科学研究以及相关学术活动等,与港澳**及学术机构建立广泛的联系,促进三方充分交流;与当地经销商密切合作,推动药品注册与推广,内地制造的药品不能由内地企业作为申请人进行申报注册,只能通过港澳当地的进口代理商和企业驻港澳代表或代理人进行注册申请,内地企业应尽量与有实力的药品经销商合作,同时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在港澳考虑设立相关办事机构,推动药品注册与推广;第三,港澳接受国际多中心临床数据,内地企业应主动提高药品研发质量,积极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可以节约香港上市的注册费用。

在条件成熟时,**可推动三地医疗卫生机构互认试验数据,规范内地企业新药临床试验标准,以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提高港澳对内地企业临床试验数据的认可度。实际上,三地临床试验数据互认,不仅有利于内地企业加快港澳上市进程,也有利于港澳企业到内地上市,拓展港澳医药企业的市场空间,达到互利共赢的目标。

2、京粳1号稻种?

京粳1号是一种水稻品种,经过长期的选育和培育,具有高产、抗病虫害、品质优良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农业生产中。京粳1号是北京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选育的水稻杂交种,其父本为**的粳稻品种,母本为中国的籼稻品种。经过多年的选育和实验,该品种于1997年发布并列为“国家保护的优质水稻品种”之一。京粳1号在生长过程中,具有强大的抗垣草病能力,同时其颗粒饱满、透亮、米色微黄,口感细腻、香甜。京粳1号是一种品质优良、产量高、抗病虫害能力强的重要水稻品种,也是我国水稻生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贵州省哪个大学的土木工程专业最好?

贵州大学的土木工程专业是最好的。

贵州大学的特色专业:

英语专业

学科始创于1942国立贵州大学时期,距今已有65年的历史,隶属于贵州大学外语学院,在我国国内的英语学科领域小有名气,全国知名学者、翻译家杨宪仪,我国第一个翻译易卜生作品的译者潘家训,美国加州大学留学回国人员宋子霞、谌志远,美国哈佛大学博士任泰等都曾在此任教,他们对外国语学院师资力量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际刑法专业

这个专业在国内有一定特色。2025年3月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协办的“当代国际刑法新视野”国际学术研讨会,就是由贵州大学法学院承办的,这说明了该专业已经受到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认可。

电力与能源工程专业

被国家列为“211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与此相关的自动化、采矿工程、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等专业也将得到加强,现已经是贵州省重点学科。

化学专业

学科拥有绿色农药和农业生物工程教育部实验室,绿色药物工程也被列为“211工程”项目之一,研究出的广枯灵系列农药已经成为国家农药主导产品。

贵州大学的采矿工程和植物保护2个专业被确立为第一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林学、农林经济管理、材料科学与工程为第二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汉语言文学和电子科学与技术2025年获批为第三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

4、未来农村什么行业最赚钱?

2025年2月5日,**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6条提到:“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建设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等渠道开展试点示范。未来农村的转型和发展,有了**的支持、引导,会不会赚钱已经不是问题了,是愿不愿意努力争取!

总体来说,就是农业+文旅+地产的综合发展模式。小悦提供几个案例供您参考:

1)台湾微热山丘

微热山丘创始人许铭仁,因为老家的凤梨原本用来做凤梨罐头,当时现在运输发达大家都吃新鲜的凤梨了,急需转型。他们的凤梨味道带酸,过去只能拿来做罐头。他成立微热山丘品牌做成凤梨酥(传统凤梨酥都是用冬瓜糖做内陷),甜点中带微酸的口感反而受到现代人的青睐,用心做好单一的产品成功带起了整个农村的经济。从一个来自台湾南投三合院的土凤梨酥品牌,到进军国际个大城市。微热山丘把持住原则、一路学习应变,是走到现在很重要的因素。

2)嘉兴梅花洲

这也是中国现在比较普片的模式,整理当地原有的文化资源,开辟成为特色小镇。梅花洲在江浙一带已经小有名气,其中最受到企业的喜爱,有非常多的拓展活动在梅花洲举办。地方漂亮适合拍照,虽然距离市区不算远却让人感觉远离尘嚣。是临近大城市的农村可以做的开发。

3)祁门景区

将得天独厚的农产品转变成历史文化资产。安徽省祁门县的祁门红茶自1875年问世以来,便享有盛誉,是世界三大高香红茶之一。2025年祁红博物馆正式获批。祁红博物馆位于祥源祁红产业园内,历经近两年的精心筹备与建设,融入祁红知识、历史、文化与品饮体验于一体,博物馆里有制茶工艺及工具展示,茶园及历史名人介绍,免费喝茶。这样带动了周围的景区收入,还有农民采茶的体验模式。

拓展好文:《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25年第3号(2025年修订版全文)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2025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25年第3号公布,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经2025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2号)修改;经2025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

  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

  第十条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

  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参考已登记产品风险评估结果时,遵循最大风险原则。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或者新农药研制者。

  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已经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是指将在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是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并说明其他合作研制机构,以及相关试验样品同质性的证明材料。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四条境内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境外企业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第十七条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第十九条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登记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农业农村部。初审不通过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意愿,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九个月内完成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样张等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在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后,按照农药登记评审规则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农药登记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并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申请。

  农业农村部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第二十四条在登记审查和评审期间,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的种类以及其所依照的技术要求和审批程序,不因为其他申请人在此期间取得农药登记证而发生变化。

  新农药获得批准后,已经受理的其他申请人的新农药登记申请,可以继续按照新农药登记审批程序予以审查和评审。其他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申请,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部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农药登记证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印制。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七条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变更:

  (一)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二)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三)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四)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五)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换发农药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十条申请变更或者延续的,由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农业农村部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登记变更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变更,登记证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农业农村部对登记延续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审查中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章风险监测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农药检定机构、植保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价。

  第三十四条监测内容包括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的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评价:

  (一)发生多起农作物药害事故的;

  (二)靶标生物抗性大幅升高的;

  (三)农产品农药残留多次超标的;

  (四)出现多起对蜜蜂、鸟、鱼、蚕、虾、蟹等非靶标生物、天敌生物危害事件的;

  (五)对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对农药使用者或者接触人群、畜禽等产生健康危害的。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三十五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收集分析农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变化和产品召回、生产使用过程中事故发生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登记十五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农村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

  第三十七条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农业农村部应当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或者变更相应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规范性不符合要求;

  (二)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格要求;

  (三)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

  (四)申请登记农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农业农村部依法不再新增登记的农药;

  (五)登记试验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六)应当不予受理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农药登记资料和试验样品的,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登记的,撤销农药登记证,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九条对提交虚假资料和试验样品的,农业农村部将申请人的违法信息列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部注销农药登记证,并予以公布: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依法终止或者不具备农药登记申请人资格的;

  (三)农药登记资料已经依法转让的;

  (四)应当注销农药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农业农村部推进农药登记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办理登记申请和受理,通过农业农村部网站或者发布农药登记公告,公布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撤销、注销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农业农村部将其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除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负责农药登记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和评审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和尚未公开的审查、评审结果、意见负有保密义务;与申请人或者其产品(资料)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农药登记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登记工作。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有权向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实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管理,特色小宗作物的范围由农业农村部规定。

  尚无登记农药可用的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中国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新农药原药(母药)和新农药制剂。

  (二)原药,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关杂质组成的产品,必要时可加入少量的添加剂。

  (三)母药,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关杂质组成的产品,可含有少量必需的添加剂和适当的稀释剂。

  (四)制剂,是指由农药原药(母药)和适宜的助剂加工成的,或者由生物发酵、植物提取等方法加工而成的状态稳定的农药产品。

  (五)助剂,是指除有效成分以外,任何被添加在农药产品中,本身不具有农药活性和有效成分功能,但能够或者有助于提高、改善农药产品理化性能的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物质。

  第四十八条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登记管理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2025年6月1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予延续;已经受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农药登记申请,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