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里面用的原料也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吗?
此篇农资知识会给全国农资人说明一下“饲料里面用的原料也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吗?”的内容进行概括性讲授,但愿对农友们有一些帮助,赶紧收藏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23年第3号公布,202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3年第5号修订)》中第七条第一款中,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条款中的饲料管理部门,一般来说,在地方都是农业局。建议你先咨询一下当地农业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23修订)。
近几年来,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应用与研究进展很快,可直接喂猪催肥的约有500多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松针粉:在猪的日粮中加入25%~5%的松针粉,日增重可提高30%左右。
(2)艾叶:在猪的日粮中加入2%~3%的艾叶粉,日增重可提高5%~8%,可节省饲料10%左右。
(3)槐叶粉:在猪的日粮中加入3%~7%的槐叶粉,日增重可以提高10%~15%,节省饲料10%以上。
(4)葵花盘粉:在猪的日粮中加入3%的葵花盘粉,日增重可以提高13%以上。
(5)芝麻叶:利用芝麻叶喂猪可以代替37%的稻谷,且日增重提高20%左右。
(6)薄荷叶粉:在猪的日粮中加入4%的薄荷叶粉,日增重可以提高16%左右。
(7)鸡冠花:在肉猪的日粮中加入5%的花或10%的茎叶粉,日增重可以提高10%。
(8)野山楂:在猪的日粮中加入100千克的山楂,可以增强猪的食欲,日增重提高10%。
(9)芫荽(香菜):在小猪的日粮中加入4%的芫荽,日增重可以提高11%~23%。
(10)党参叶:在仔猪的日粮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党参叶,日增重可以提高16%。
(11)蚕沙:在猪的日粮中加入适量的蚕沙,日增重可以提高13%左右。
(12)蚯蚓粉:在猪日粮中加入适量的蚯蚓粉,日增重可以提高10%~15%,体重25千克以上的猪日喂25克,50千克以上的猪喂50千克。
(13)麦芽粉:在哺乳仔猪、断**猪和僵猪的日粮中加入4%的麦芽粉,猪的体重分别提高23%、1513%和564%。
(14)葡萄渣:在后备母猪的日粮中加入10%~15%的葡萄渣,日增重可以提高5%~7%,节省饲料35千克左右。
(15)柠檬酸:用含柠檬酸3%的饲料喂养10日龄仔猪,日增重可以提高30千克。
(16)醋:在肉猪的日粮中加入05%~2%的醋,猪采食量可增加10%,日增重可以提高15%左右。
(17)沸石:在肉猪的日粮中加入5%的沸石,日增重可以提高30%以上,育肥期缩短20天。
(18)稀土:在猪的日粮中加入006%的稀土,日增重可以提高30%以上,节省饲料10%以上。
(19)白芍:每头猪每天喂白芍10千克,日增重可提高3%~5%,日粮中加入2%,日增重可提高2%左右。
(20)糖精:在每千克日粮中加入005克的糖精,猪日增重可以提高10%以上,饲料消耗降低4%左右。
常用的中草药育肥处方有:追肥散、保健散、增重散、首乌合剂、肥猪灵、健胃生长剂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审定和登记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
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资料保密,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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